州(地、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07年2月15日前)
1、成立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办、省经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青海省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履行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研究制定全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 对清理工作做出全面部署。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李忠保同志担任,成员由娄海青(省纪委常委)、席思成(省编办副主任)、董璞(省经委副主任)、马俊德(省民政厅副厅长)、张国生(省财政厅副厅长)、钟振良(省人事厅副厅长)、刘庆田(省国资委纪委书记)、张勇骞(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等同志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纠风室(投诉电话:8482652,8482072),办公室主任由李忠保同志兼任。
2、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我省联席会议提出的要求,及时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清理方案,搞好再动员和具体部署。
3、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工作办公室主任培训会议,进一步明确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清理重点、审核原则等,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自纠 (2007年3月20日以前)
1、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2、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要求,准确、认真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表格及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20日前报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纪委纠风室)。
3、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 并组织实施。
4、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 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