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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办、省经委、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 二〇〇七年二月)

  为切实发挥评比表彰达标的作用,严格各项控制评比表彰达标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清理工作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滥的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清理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清理范围。主要包括:省直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坚决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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