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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地区部门目标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地区部门目标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7〕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地区部门目标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
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地区部门目标任务分工方案

  一、继续深化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根据青政〔2005〕82号和青政〔2006〕97号文件要求,2007年6月底前完成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县(区)级的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筹办较大规模的集会、庆典、会展等活动,要及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责任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局、省体育局、省外侨办、省安监局、省政府新闻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保监局、青海证监局、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办,青藏铁路公司、省电力公司、省民用机场公司等各大型企业)

  二、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各地区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组建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省政府各部门在今年6月底前明确应急管理办事部门,确定责任人。(责任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三、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各级财政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对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发展改革委、青海储备管理局要在年内完成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责任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青海储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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