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介业务管理规定
(一)保险公司应选择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开展交强险代理业务。
(二)保险公司应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交强险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支付手续费必须据实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
四、各公司应严格将交强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
《条例》要求,将交强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在财务、承保、理赔、再保等业务环节实现交强险的单独记录和处理。
(二)交强险业务的分开管理包括: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单独管理,交强险保单副本的单独装订,交强险保费发票、手续费支付凭证的单独出具和管理,交强险财务凭证的单独记录和装订,交强险理赔查勘资料的单独归档。
五、各公司应加强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
(一)各公司要在营业场所张贴本公司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
(二)严禁向未投保交强险的人员发放交强险标志。
(三)各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刷、发送、存放、登记、申领、使用、收回、核销、盘点以及归档等内容。
(四)各公司签发、批改、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应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五)保险公司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应与原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内容一致。作废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应能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
(六)空白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遗失的,应将遗失的单证或标志的印刷流水号、数量及有关情况向广西保监局报告,并在广西保监局认可的新闻媒体声明作废。
(七)建立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印刷报告和销毁登记制度。各公司向上级公司领用或经上级公司授权自行印刷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等应当向广西保监局报告;过期作废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销毁的,应当由各公司征得其总公司同意后报告广西保监局,由广西保监局到现场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