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2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林国强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国有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工作,并由土地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清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跟踪监督土地利用情况。
第五条 未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闲置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延期手续,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的其它建设用地申请。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六条 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 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