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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一)技术改造项目审核情况
  1、××年×月×日,贵公司经××(项目批准(备案)机关)批准,组建××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名称),批准文号为:××(项目批准(备案)文号)。本次技术改造主要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进行×× (项目改造主要内容,应写明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改造后生产产品的品名、年产量及生产能力等)。
  2、贵公司××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万元,计划国产设备投资××万元,其中财政拨款金额××万元,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万元。该项目执行年限自××年××月-××年××月。
  经审核,贵公司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本批次申请抵免的国产设备审核情况
  贵公司本批次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价值××万元。经审核,发现如下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予扣除:
  1、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元;
  2、非生产经营性(从国外直接进口、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元;
  3、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元;
  4、设备价值内包括的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元;
  5、其他不符合抵免规定的设备××元;
  综上所述,符合抵免条件的国产设备总价值为××元,抵免额为××元。
  (三)本批次已购国产设备管理情况
  经审核,购入设备入账价值与设备发票金额无差额,截至鉴证报告日,尚未发生已购设备的出租、转让等行为。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八:
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所有重大事项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抵免企业主体;
  2、审核确定项目内容;
  3、审核确认抵免金额。
  (二)鉴证要点
  1、审核企业主体。审核企业设立、登记的基本情况,主要审核企业的设立日期、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的出资情况、投资总额、经营期限、实际经营范围以及所得税征收方式,其中,应重点关注企业投资总额和所得税征收方式。区分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和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并按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资企业才可以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就其符合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审核设备主体。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于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项目,审核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1997版)“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对于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项目,审核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2002版或2004版)“鼓励类”的投资项目。上述所有申请抵免的国产设备都应该不属于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列明的商品。
  审核采购的设备是否是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其中不应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购买的设备,如果属于由进口的各项配件、零件简单组装所形成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3、审核抵免时间。准予抵免的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审核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时间,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
  4、实施账务审核。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是否均计入固定资产明细账,作固定资产管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设备不能享受抵免政策。
  5、实施实物审核。审核时要针对合同、发票、实物进行比对,出现不一致时应及时与纳税人沟通,分析其中的原因作相应的处理。审核实物时,应尽可能取得证明实物系国产的现场影像资料;在购置之日起至审核日为止(5年以内)的设备监管期内,该批次申请抵免的国产设备是否有出租、转让行为,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6、实施发票及退税审核。审核国产设备采购清单,设备价值应为发票价税合计,审核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经主管退税机关核准的已退增值税税款应从设备价值中扣除,按规定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价值应是扣除已退增值税额后的余额,其中不应包括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鉴证报告(样本)

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
(外资企业适用)

  ××鉴字[××] ××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申报的××年度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进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采购国产设备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采购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的规定,按照《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现场勘查实物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年度采购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元,可以认定符合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投资总额为××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说明
  (一)采购国产设备明细情况
  贵公司的××投资项目于×年×月×日取得编号为××的《项目确认书》,所购置的该批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元,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总额××元。本批次申请抵免的国产设备均于××年7月1日以后购入,价值××元。经审核,发现如下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剔除:
  1、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元;
  2、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元;
  3、非生产经营性的设备××元;
  4、以资产换入的设备或购进的已使用过的旧设备××元;
  5、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元;
  6、修理用备件××元;
  7、投资总额以外购进的国产设备××元;
  8、其他不符合抵免规定的设备××元。
  综上所述,符合抵免条件的国产设备总价值为××元。
  (二)已购国产设备管理情况
  经抽查,购入设备入账价值与设备发票金额无差额。设备座落情况:……,国产设备的品牌与申请购买的设备一致。
  截至审核日,尚未发生已购设备的出租、转让行为。
  (三)已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
  贵公司××年×月×日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额为××元,已冲减固定资产原值。扣除该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款,可以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价值为××元,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元。
  (四)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台帐明细情况:(详见附件2)(反映购买前的应纳税所得及查补税款情况)
  注:(以设备监管期五年为例)(如单位为第一次提出抵免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措辞并写明“贵公司为第一次采购国产设备”)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主要用于判断可抵免期限)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九:
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出口货物申请报批的出口退免税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审核退免税企业主体
  2、审核确认退免税货物
  3、审核退免税申报资料
  4、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二)鉴证要点
  1、审核退免税企业主体
  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主体资格。即对企业是否符合下列出口货物退免税主体资格条件之一,进行判断确认。
  (1)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外贸企业;
  (2)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在1994年1月1日后新上生产项目且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货物并能单独核算的;
  (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5)特定退税企业;
  (6)符合规定的其他企业。
  2、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应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即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特准退(免)税货物符合规定范围 ;
  (3)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符合规定条件;
  (4)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符合规定范围
  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审核的基本依据。应审核货物是否已报关离境;出口货物是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是否将展品、样品等进行退(免)税申报;企业的生产规模与生产能力是否相适应,是否有外购产品进行申报,非自产产品申报退(免)税是否符合视同自产产品的相关规定;出口货物税目、税率的适用是否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
  3、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础资料
  (1)审核申请出口退免税企业的退税资料是否完整。审核其业务与相对应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资料种类是否齐全完整。应提供的资料种类一般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出口发票原件、收汇核销单原件(需分开单独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外贸企业)、申报所属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纳税情况申报表》(生产企业)、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申报所属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申报所属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生产企业)、申报所属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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