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索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归还贷款的凭证(特种传票),确认贷款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3、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4、审核对贷款单位及担保人催款和对账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或符合有关规定。
5、对于以财产抵押的贷款,应注意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贷款合同规定的限制条款。
6、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债权或者股权,应审核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和部分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触犯刑律,贪污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0)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11)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2)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它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含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
(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7、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呆账损失应获取并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
(2)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3)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8、在以上审核中需注意的事项:
(1)审核中应关注下列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情况: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④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等;
⑥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2)审核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金额,注意贷款与还款的金额;
(3)注意呆账损失的税法认定与财务认定的区别:
税法对允许扣除的呆账损失的认定更为严格,主要表现在对法律程序上的要求,财务规定则更注重实际损失的原则,并考虑企业在呆账认定过程中的成本。
四、鉴证报告(样本)
(以非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损失为例)
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0×年度申报的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审核。及时提供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会计资料、涉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按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审核程序。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损失××元,其中盘亏××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报审批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审核表;
3、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许可证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如:成立时间、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
二、主要会计政策
三、审核情况
贵公司××年度申报的固定资产损失××元,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损失××元,其中盘亏××元;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损失××元。具体情况如下:
1、报废固定资产状态的审核
贵公司此次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机器设备等。房屋、建筑物已被拆除,设备均已陈旧、落后等不符合生产需求,机器设备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对设备的性能进行鉴定,电子设备由公司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符合报废条件,所以公司决定报废。
2、对报废固定资产数量的审核
通过询问及实地查看,我们从贵公司提供的和有关固定资产报损资料中,了解到贵公司××年度申请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数量,经现场实地核实均为报废的净损失,与申请报损数量一致。
3、对固定资产金额的审核
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审核,贵公司拟申报的20××年度固定资产处理损失清单中固定资产原值为××元,累计已提折旧为××元,固定资净值为 元,变价收入××元,固定资产净损失合计××元,其中:机器设备××元,电子设备××元。
4、对报废固定资产审批手续的审核
我们审核了贵公司此次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各项审批手续,我们认为此次报废已根据国家和公司内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审批资料齐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程序。
[以存货损失为例]
1、报损存货状态的审核
我们根据公司提供存货损失的清单,查阅了企业明细账并与账面结存数一一核对,确保存货损失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贵公司拟申报存货净损失××元。
2、存货损失数量的审核。
我所对存货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各种存货的实际库存,并与账面结存数相应核对。我们审核了贵公司的盘点表,确认此次报损的数量。
3、存货损失金额的审核
(1)清查盘亏物资××元,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元,净损失××元。
(2)因过期不能使用而报废物资××元,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元,另有部分报废物资贵公司将其整批变卖后取得变价收入为××元,贵公司已作为营业外收入。则报废物资净损失为××元。
4、对存货损失审批手续的审核
贵公司此次申请的存货损失是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后,作存货损失处理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
[以坏账损失为例]
1、坏账损失状态的审核
我们审核了贵公司此次申报坏账损失原因和具体情况,通过对应收账款进行核对。确认了此次申请的坏账损失的形成及现在状态。审查了有关明细账和抽查了合同、发票、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认定贵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坏账损失均由公司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产生,没发现有投资、借款或其他往来损失包含在本年度的坏账损失之中。
2、坏账损失金额的审核
我所根据公司提供坏账损失的清单,查阅了企业明细账并与账面数一一核对,确保坏账损失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贵公司拟申报坏账净损失××元。
3、坏账损失审批手续的审核
贵公司此次报损的坏账损失是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后,作坏账损失处理。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
四、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附件三: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当年度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确认技术开发项目相关属性:包括立项情况、研发部门情况,帐务处理情况等;
2、确认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
3、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4、确认留待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金额。
(二)鉴证要点
1、了解企业是否取得县(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计经委等部门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鉴定)书或批准文件,包括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了解企业是否专门成立研发部门,建立专人负责、审批、报销制度。
3、了解企业帐务处理情况,是否在“管理费用”科目下专门设置“技术开发费”子科目进行单项核算,并对技术开发费各项明细费用统一归集。
4、审核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买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5、确认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
6、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7、确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金额。
(三)其它注意事项
1、研究部门人员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予以纳税调整。
2、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以后购进并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3、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项目全部费用的50%,对受托方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且委托方已取得真实、合法凭据,,可计入技术开发费予以加计扣除。
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鉴证报告(样本)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鉴字[××]××号
(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核。及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和技术开发项目有关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是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的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按照《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核对技术开发费原始凭证、复核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表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