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再确认发生的损失,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8、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再确认发生的损失,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检验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9、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再确认发生的损失,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0、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固定资产损失,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资产被淘汰、变质后的经济、技术等原因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11、企业各项固定资产因评估发生的损失,应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12、到现场察看固定资产的现状,并记录或拍照等。调查报损固定资产的使用或管理部门,根据损失清册及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了解报损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损失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是否余有残值,实物的存放地点,是否可以回收,估计可回收的金额。
13、审核该项固定资产损失是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关注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按市场价格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按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率提完折旧后对残值的处理其损失不属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的范围。
14、审核固定资产的实物状态。
(1)判断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
①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②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③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④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判断固定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②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③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15、如果是盘亏固定资产,重点复核盘点表;如果固定资产已经处理,审查处理的程序及出库或运输单据,确定固定资产损失的真实性。
16、审查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是否准确: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折旧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折旧后的固定资产损失净额;
(2)关注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加速折旧的情况;
17、确认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的金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3)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
18、企业的固定资产财产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计算。
19、在以上审核中需注意的事项:
(1)可收回金额是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而不是账面净值来确定的;
(2)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
(3)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五)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1、审核在建工程项目有无预算,是否经过授权批准;工程项目的完工程度和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工程项目的毁损、报废、清理是否经过技术鉴定和授权批准,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3、获取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明细表,确认报损的在建工程是否并为委托单位所有。
4、抽查重要的原始凭证,审核在建工程及其它资产增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核对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发现疑点时,应询问当事人(资产的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
5、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6、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7、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上述规定提取相应证明材料。
8、在建工程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因评估发生的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损失比照固定资产损失的要求进行审核。
9、审核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正确,与在建工程的相关记录是否核对相符;
10、到现场察看在建工程的现状,并记录、拍照等。根据损失清册及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了解报损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损失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是否余有残值,实物的存放地点,是否可以回收,估计可回收的金额。
11、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的金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和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六)无形资产损失的审核
1、审核无形资产的性质、构成内容、计价依据,其所有权是否归委托单位所有;评价无形资产的增加、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改变摊销政策的依据是否充分;审核了解无形资产的存在状态,加强对保管人员和知情人员的询问和了解,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确认无形资产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委托单位所有。
3、审核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专利技术的持有和保密状况等,并获取有关协议和董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
4、审查企业对无形资产成本计价是否正确,应复核无形资产入账时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汇总计价;
(3)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进行准确归集,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5、审核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上期一致,若改变摊销政策,审核其依据是否充分。审核本期摊销额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除另有规定外,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的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3)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企业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4)购买的计算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6、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它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它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7、确认无形资产损失应获取并审订下列证明材料: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等的书面申请;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8、企业的无形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为财产损失。
(七)投资损失的审核
1、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经授权批准,投资金额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协议,投资及获取收益手续是否齐全,有价证券的买卖是否经过授权,是否妥善保管并定期盘点和核对,评价公司对投资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投资项目的证明权属文件及对投资损失确认的审批文件,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获取或编制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委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确认各类投资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委托单位所有。
3、获取期货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注意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有条件时,可向期货公司发函询证。
4、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5、审核申报损失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或债权投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注意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
6、审核股票权证、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等凭据,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短期投资注意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有条件时,可向被投资单位函证投资单位的投资额、持股比例及委托单位发放股利情况,并着重审核发放股利时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若股票权证等已提供质押或受到其它约束的,应取证(或函证),提请委托单位作适当披露。
7、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需要时,向保管人函证。
8、审核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持有收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涉及补价的,审核其投资成本是否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涉及补价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10、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11、确认投资损失应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2)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3)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证明。
12、企业的长期投资损失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八)金融企业财产损失
1、获取或编制报损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相关报表数、账册数核对是否相符。确认报损的各类贷款是否为委托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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