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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2、核对相关的总账与明细账是否一致;本次申报的明细表与明细账是否一致;
  3、审核债权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契约、定购单、发票、运货单据等,以确认往来账款的真实性;抽核对应账户,以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4、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
  5、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有条件时,可向债务人函证应收、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以确认应收、预付款的真实性;
  6、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审核企业是否存在虚设或夸大其余额而虚增坏账准备或坏账损失的情况,或者是否存在未及时核销坏账损失而人为操纵坏账损失的情况;
  7、审核企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账款,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核;
  8、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可认定为损失;
  9、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认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10、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获取并审核下列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机构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11、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断后出具经济签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论后出具经济鉴定证明,认定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获取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12、在以上审核中需注意的事项: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注意加强对催收磋商记录真实性的审核;
  (2)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非购销业务活动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注意审核;
  (3)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经营收入有关的担保,应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坏账损失进行鉴证审核。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经营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三)存货损失的审核
  1、对存货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存货采购时签订的合同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请购量、授权批准、批准采购量、采购限价、单价、合计金额等内容),评价存货明细账的准确程度;存货入库、保管、领用、发放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残次冷背存货的管理、确认、审批制度,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损毁、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
  3、获取存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确认损失部分存货是否为委托单位所有;
  4、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根据存货盘点表中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相应的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
  (1)观察存货盘点,监督盘点计划的执行,并对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核;
  (2)盘点结束后索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3)审核存货盘点;索取存货盘点盈亏调整记录。重大盘亏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盘亏事项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得批准;盘亏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并同时确认为损失。
  5、在未直接参与委托单位存货盘点情况下,索取并审核委托单位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6、通过对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资料等相关会计资料的复核,查实报损存货的实际账面价值是否与报损明细表上一致。在确认报损存货价值的审核过程中,应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流程,从物资采购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一直到存货报损环节,准确计算报损材料的金额;
  7、对盘亏损失的认定:为盘亏存货账面价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获取并审核存货盘点表、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重点复核盘点表。如果存货已经处理,审查处理的程序及出库或运输单据,确定存货损失的真实性。如果是车间的存货损失,必须审查领料单,并将领料单上所载明的存货种类、单价与报损表核对。
  获取并将以下证明材料作为审核要点: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8、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为实际损失。在审核中区分情况获取并将以下证明材料作为审核要点: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获取并审核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对非正常损耗过大报废毁损,要加强真实性审核;
  (6)残值情况说明;
  (7)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9、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10、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存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存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有关存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11、企业各项存货因评估发生的损失,应获取并审核下列证明材料: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12、到现场察看存货的现状,并记录或拍照等。调查报损存货的使用或管理部门,根据损失清册及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了解存货报损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损失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确实已无使用价值,是否余有残料,残料的存放地点,是否可以回收,估计可回收的金额。
  13、审核存货损失的实物状态。
  (1)判断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
  ①已霉烂变质;
  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③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判断因评估确认的存货损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②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③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14、查看企业内部的存货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发现疑点时,应询问当事人(例如该种存货的使用人员或仓库人员)。
  15、如果委托单位采取计划成本法,要符合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的分摊。
  16、审核委托单位申报损失的存货,是否作了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和转出,将已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并入存货损失净额中一同计算。
  (1)对于库存商品、原材料、燃料及外购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报损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所负担的增值税转出;
  (2)对于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等企业自制的存货,则要通过一定的材料、水电费等成本比率计算出其所含的材料、水电费等价值,再乘以增值税税率才能计算出待转出进项税金。
  17、存货的损失,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净损失。
  (1)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在鉴证报告中单独列示。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可收回金额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计算。
  (2)各项存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确认损益。
  18、在以上审核中需注意的事项:
  (1)如果存货未处理,报告中必须指明。以后处理如有收入,应提示委托人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对以前年度已纳税调增的可收回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2)审核该项存货损失是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关注损失是否是正常损失;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损耗不属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的范围。
  (3)应注意确定所报损存货的所有权,防止企业将他人的存货报损;也防止出现企业将正常存货以报损的方式低价处理给关联方的现象。
  (4)盘亏、毁损的原材料、半成品、存货等所负担的进项税项转出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进行了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
  1、审核固定资产采购是否符合预算并经过授权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符合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是否得到执行;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清理是否经过技术鉴定和授权批准,评价其内控制度的风险程度。
  2、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固定资产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3、获取固定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确认报损的固定资产是否并为委托单位所有。
  4、查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其它递延资产明细表等资料,核对其中报损部分的数量是否与损失清册相符。
  5、根据明细账审核固定资产入账时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运费、安装费等,确认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合理。委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计价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的价值计价;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准则实施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与租赁准则确定的“最低付款额”一致;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按当初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金额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6、审核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船舶船籍证明等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委托单位所有:
  (1)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抽核测试其计价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审核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价值入账,是否有评估报告并经过由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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