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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41号)


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和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行为,进一步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详见附件),现印发下达。各级税务机关要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督指导,努力提高我省税收征管水平。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
  3、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
  4、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鉴证业务规范;
  5、申请税收减免鉴证业务规范;
  6、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规范;
  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
  8、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
  9、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鉴证业务规范;
  1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鉴证业务规范;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业务规范;
  12、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鉴证业务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鉴证业务规范
(试行)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鉴证目标
  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
  二、鉴证要求
  (一)鉴证内容
  1、收入总额的审核。包括对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它收入等项目;
  2、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包括对销售(营业)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视同销售成本、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本、营业外支出、税收上应确认的其它支出等项目;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审核。包括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等项目;
  4、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审核。包括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等项目。
  (二)鉴证要点
  收入总额的审核
  1、销售(营业)收入的审核
  (1)收入是否正确申报
  将收入明细账与总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相核对,审核收入是否正确申报;
  (2)收入分类及税率适用是否正确
  结合具体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审核收入是否正确进行了下列分类:生产性收入与非生产性收入;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特别注意区分混和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
  (3)审核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①分析性复核:将本年内各类收入与以前年度加以比较,据此分析收入年度间的变化趋势;分析年内各月的收入变化趋势;将与收入有较直接关系的项目作结构趋势分析;对明显或异常的波动,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是否存在隐瞒或虚列收入问题;
  ②将收入账与货币资金、应收账款进行总额调节核对,以确认收入的整体合理性;
  ③审核销售数量。审核有关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记录、运费、仓储部门记录,销售发票等资料上记载的销售数量,并同销售收入明细账核对;将销售成本明细账的数量与收入明细账核对;
  (4)特殊业务处理是否正确。审核有关记录、资料,查核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销货折扣:是否在同一张发票列明;退回及折让:退回及折让原因是否合理,退回产品是否已验收入库并入账,是否有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折扣及折让及退回款项是否已汇出;以旧换新,还本销售是否以正常价记账;审核随同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计入应税收入;逾期(1年以上)未收回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入应税收入;
  (5)收入实现是否及时,并作收入截止性测试,审核销售收入记录有否跨年度的现象;
  (6)审核视同销售的收入
  ①审核用于在建工程、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并缴纳相关税金;
  ②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是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2、投资收益的审核
  (1)与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明细账项目核对,审核投资收益项目的完整性;
  (2)审核有关货币资金账户的会计记录,审核已实现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分回收益是否入账;
  (3)取得有关证据,审核从其他单位分回的利润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合同、协议的规定;
  (4)审核债券投资期末时是否正确计提当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5)审核投资收益实现适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合理性,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核股权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7)审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8)审核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税率时,分回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分回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补税;
  (9)审核企业在被投资方进行利润分配时(包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分配股票股息),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3、其它业务收入
  (1)收入是否正确申报;
  (2)了解其它业务收入的类型,判断其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索取或编制其它业务收支明细表,并核对明细账、总账。审核其它业务利润是否足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4)审核其它业务收入的性质,若为非增值税项目,核对是否正确进行了进项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若为增值税项目,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4、补贴收入的审核
  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属于免税的补贴收入。包括税收上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退税和有关技改项目、环保项目等财政配套拨款等。
  5、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1)结合固定资产、存货项目审核,确认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其它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项目的审计,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情况;
  (3)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而未正常申报纳税的情况;
  (4)审核营业外收入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6、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
  (1)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它应付款是否确认收益;
  (2)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益;
  (3)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资产确认收益;
  (4)审核企业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按规定确认收益;
  (5)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
  (6)审核其他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1、销售(营业)成本的审核
  (1)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①分析各年及各月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如有不正常波动,应查明原因;
  ②抽样检查销售成本明细账,复核计入销售成本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和销售收入的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配比原则,若不一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的问题。
  (2)销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①审核销售成本计算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中的一种,是否前后期保持一致;若改动计价方法,是否按规定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②从产品销售成本与生产成本、产成品的勾稽关系验算销售成本的总体准确性。勾稽关系公式:(在产品年初余额+生产成本-在产品年末余额+产成品年初余额-产成品年末余额=产品销售成本);
  ③对销售成本事项进行截止性测试;
  ④对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出口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是否正确。
  (3)销货退回及委托代销业务处理是否恰当
  审核销售成本账户中重大调整事项(如销货退回委托代销商品)是否恰当。结合存货、收入项目的检查,审核销货退回是否相应冲减了销售成本;审核委托代销商品是否及时结转收入和销售成本。
  (4)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①审核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②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实际取得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审核
  分析性复核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收入是否配比,重点复核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资源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账户的发生额计算是否正确。
  3、管理费用的审核
  (1)审核明细项目是否属于管理费用的范围;
  (2)审核大额管理费用是否确实发生;
  (3)对管理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
  (4)审核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项目和收益性支出。
  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审核业务招待费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及是否超标准列支。
  5、特许权使用费的审核
  (1)审核特许权法律证明文件,验证所支付使用费的特许权是否成立并为收款方所拥有;
  (2)查阅特许权使用合同及有关交易文件,确认支付使用费仅是获得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确定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合理性。
  6、财产保险费用的审核
  (1)将投保财产与有关固定资产核对,同时审核投保项目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真实性;
  (2)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费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
  (3)审核理赔和无赔偿优待的情况;
  (4)是否存在投保后退保的情况,所退保费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7、租金支出的审核
  (1)核实租赁财产的存在、归属(所有权)和用途,对重大租赁项目审核合同及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是否真实,计价是否准确,以及在资本性支出和期间费用之间的分配是否恰当;
  (2)审核是否将属于融资租赁项目列入租金支出范围。
  8、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有无税务机关的批复;
  (2)审核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提取后不上交的情况;
  (3)管理费的使用是否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
  (4)税法有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是否按标准扣除。
  9、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审核各类投保项目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2)审核企业各类社会保障性投保项目的性质、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处理,超标准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0、坏账与坏账损失的审核
  (1)审核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2)审核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审核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收回。
  11、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超基数和标准缴存的数额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2、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
  (1)是否属于行政性罚款;
  (2)审核企业税前扣除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是否纳税调增。
  13、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审核企业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年限、残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计提折旧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实行加速折旧,是否向税务机关备案;
  (4)审核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时是否视同销售处理并计提折旧。
  14、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
  (1)审核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收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转销的情况;
  (3)审核企业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5、广告费支出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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