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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支持。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服务,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机构,经认定后给予支持。
  6. 从事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和投融资等专业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可申请认定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7.进一步发挥现有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60%的,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8.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科技中介服务工作,培育科技中介服务市场。对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要进一步依靠科技中介机构。
  三、全面提升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能力,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9.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网络体系,集成科技服务资源。鼓励科技中介组织在各专业领域联合社会上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与科技密切相关的科技咨询和技术转移服务等机构,形成专业技术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充分依托全市大学科技园、各专业孵化器组织,在某一行业的企业相对集中、科技中介机构自然聚集、专业服务特色明显、有较强服务需求的地区,聚拢一批科技中介机构,在区域范围内逐步形成专业服务特色明显的区域服务网络。
  10.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联合与协作,通过广泛建立协作网络,使科技中介机构能够充分利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专业知识、优势人才和技术开发、检测、中试设施,作为开展科技中介业务的重要支撑。
  11.建立科技服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服务平台,整合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信息分析机构的信息资源,实现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以外,各级政府部门所拥有的各种信息资源应适当开放。
  四、加强中介行业协会建设,规范和发展北京科技中介市场
  12. 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政府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力度,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提升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13.支持协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协会应为行业发展提供及时、准确的政策咨询和指导,组织会员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分工协作、市场开拓以及人员培训等,建立行之有效地自我管理、共同发展的高效运行机制。
  14.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职业操守,提倡科技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形成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的行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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