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程运行管理
(一)建立科学的运行管理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各县(市)、区要结合工程类型和各自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发挥工程效益,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当地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类型的管理模式。大力推行“产权明晰、市场运作、竞争承包、股份经营、协会监管、确保供水”的管理模式。把工程的管护和运行管理作为工程验收和安排工程的重要依据。
(二)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工程建成试运行后,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水价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燃料及动力费、管理费、折旧和大修费及其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的费用。以国家、社会和群众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物价部门商水利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国家和群众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核定。对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要实行分类计价,逐步推行定量供水、超额加价的计收办法。
对所征收的水费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折旧费和大修费的提取、管理使用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并接受上级物价、财政、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三)加强水源保护,严格水质检测。各级环保、水利、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饮水安全。
八、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市政府已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加强对本地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级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及监督;各级发展改革委与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抓好县(市)、区配套资金落实,对资金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确保水质安全;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保护,防止造成新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