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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水上专项整治
  1、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渡口、渡船“三长”责任制和“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和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载客行为,积极预防和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渡运安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2、开展内河运砂船舶的专项整治。重点加强超载运输的整治,严把超载关,加强巡查,决不让超载运砂船航行,严格按规定的装载路线和航行等级进行装载航行。
  (二)道路运输管理专项整治
  1、开展市区出租汽车车容车况专项整治。主要是整治市区部分出租车脏、乱及服务设施破损、老旧等问题。
  2、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整治。重点整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加强专用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同时开展货运场站整治和货运辅助业务市场整治。
  3、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重点加强旅游客运市场、客运站点以及客运售票点的整治。
  四、主要工作安排:
  (一)3月份召集有关县(市)区交通部门进行研究、部署,并总结去年工作经验和做法,加大整治力度,严管重罚,巩固成果。
  (二)以县(市)区为主,市道管处与水管处制定详细计划,指导监督各单位开展整治。
  (三)七月份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提高整治效果。
  (四)十一月份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五、要求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方案要切实可行,组织措施要得力,责任要落实。各县(市)区交通局、琅岐经济区经济发展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的联络工作。每一阶段结束后5天内和整个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10天内将书面小结材料报送市交通局安监处,以便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福州市交通局

  附件7
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巩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对非煤矿山的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职责,严格管理,严格执法,严格责任追究,突出重点,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工作目标
  坚决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及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关闭与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省国土资源厅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最小开采规模、工艺落后、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矿山,加强对已取证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取证非煤矿山企业持续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推进露天矿机械化铲装作业,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逐步提高非煤矿山的办矿水平和抗灾能力,实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组织机构
  成立福州市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国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林木好(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程良琛(市监察局副局长)
      卞 克(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成 员:杨元旦(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
      陈 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林 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二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四、工作任务
  (一)巩固深化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防止已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二)继续取缔、关闭以下各类矿山:
  1、证照(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失效的矿山;
  2、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
  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机场专用线、铁路、列入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江河流域两侧“青山挂白”治理范围的禁采区内的矿山;
  4、开采规模达不到《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要求的矿山;
  5、破坏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
  6、爆破、采矿作业影响周边民居、重要设施、重要建(构)筑物安全、治理无望的矿山;
  (三)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开展许可证“回头看”督查活动,监督已取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持续保持取证时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违反《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全面推进露天矿机械化铲装作业,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五)加大露天矿高台阶、高边坡治理,加大井工开采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未实现机械通风、地表塌陷危及人身和重要建(构)筑物安全以及存在严重水患、矿井火灾隐患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的整治力度。
  五、工作重点
  继续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同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公安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持证矿山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
  六、主要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各县(市)区、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整治经费,以保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07年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关闭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无证矿山违法开采屡禁不止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滑坡,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
  (四)落实关闭措施,严查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列入取缔或关闭对象的矿山提供民爆物品和电力的行为。
  (五)加强巡查,联合执法。要组织力量加大已关闭矿山巡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严防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六)严肃查处事故,严惩非法盗采行为。严肃查处在整治期间发生的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严惩无证非法盗采者。
  (七)加大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加大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采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加大执法力度,加快整改进度。要强化现场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整改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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