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能评中介机构出具《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
(四)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拒绝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随即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五)对具有特殊事项的节能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评估。
第六条 [评估程序]
能评中介机构应按《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中明确的要求和时限,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
第七条 [评估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不成熟、不全面的,能评中介机构应在收到《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
自上述告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不能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应中止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待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由原能评中介机构继续完成评估工作。
第八条 [评估程序]
能评中介机构一般应组织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在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2个工作日前,能评中介机构应书面通知市发 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和项目主管处室参会。
第九条 [回避原则]
承担项目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第十条 [约束条件]
能评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项目建设单位给付的任何财物;
(二)无偿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与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有关对能评中介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能评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15%;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该能评中介机构修改完善评估报告书,并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30%。上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超过4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解除与该能评机构的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