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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7〕343号)


  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我委研究制订了《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第7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发展改革委聘用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能评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管理。
  能评中介机构可以承担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三条 [选聘条件]
  能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评估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选聘程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定,最终确认能评中介机构,并签定聘用协议,同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五条 [委托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委托能评中介机构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一)分专业对能评中介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确定承担某项节能评估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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