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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预测和评估
  4.2.1 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我市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测,并对事件可能发生的后续危害做出评估,评估的重点是可能波及和扩散的地域范围、受影响的人群、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资源分配、持续的时间、控制工作的进展与效果、社会影响及公共安全等,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
  4.2.2 市卫生局成立济南市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其成员由省、市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疾控中心负责市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疫情分析会,向市卫生局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疫情分析情况,对相关疫情变化趋势的预测预警及其他建议。
  4.3 法定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经卫生部和省政府授权,省卫生厅为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责任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现场处置

  5.1 现场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的健康危害和影响。
  5.2 现场处置职责与分工
  5.2.1 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市发生后,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及临时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救护的全面工作。临时现场指挥部受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
  5.2.2 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队)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消杀灭、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负责临时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2.3 医疗救护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医疗机构要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临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派遣,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参加医疗救护工作。
  5.2.4 支持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应急工作组(队)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临时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调度、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
  5.2.5 部门配合
  临时现场指挥部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卫生、公安、武警、通讯、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等处理工作。
  5.3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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