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报告内容
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报告。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发生放射源出现工作异常或者丢失,可能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发生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应初步报告事件发生的地点、发现事件的过程和人员、病例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症状与体征、可能因素等,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报告,当事件结束后进行结案报告。
4.预测、预警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国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6)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县(市)。
(3)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