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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协助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2.2.6 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职责
  (1)市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负责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对县(市)、区应急处置工作组提供技术指导。
  (2)县(市)、区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支援其他地区的应急工作。
  (3)县(市)、区急救中心(站)和综合医院要组建应急救护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医疗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医疗救援队8-10人组成(包括急救、消化、呼吸、心血管、神经、内分泌、外科、临床检验、护理等专业人员),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按要求合理配置,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

3.监测与报告

  3.1 监测
  3.1.1 建立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报告网络。
  3.1.2 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每个监测点指定专门报告人,作为信息网络的指定信息员,具体承担监测点的监测报告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定期零病例报告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疫情实施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基础平台,形成微机网络化管理。
  3.1.3 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如天花、沙门氏菌病等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霍乱、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等实行重点管理。
  3.1.4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要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对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建立放射源监测网络,对存在放射源的单位实时追踪监测。
  3.1.5 参与全国联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资料库,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职业危害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灵敏性、特异性。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信息沟通,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周边地区有关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3.2 报告
  3.2.1 责任报告人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2.2 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位及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的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2.3 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市发生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报告。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指示,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判定。如果明确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核实后24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文字材料备案。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确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要求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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