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部门,由于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可能涉及的部门也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成立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即为责任部门。
2.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市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2 相关部门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1)市卫生局:负责制订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落实对伤员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及监督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2)市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3)市监察局: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
(4)市发改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市贸易服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储备和供应。
(6)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7)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8)市公安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疫区,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0)市财政局: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12)市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处理物资运输任务,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