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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六日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备案审查的行政复议文书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文书时应当按照市政府或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复议文书标准格式文本执行。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本级政府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本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本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本级区、县(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对应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实行市以下垂直领导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设在各区、县(市)的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其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上一级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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