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号 许可事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
七条、第
十条;
(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2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
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鉴定估价师调入、调出单位有关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