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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14号 许可事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十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2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鉴定估价师调入、调出单位有关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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