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且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产品;2006年及本年度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过期失效产品;非GMP企业的产品;以及经核实确认属于假冒的非法产品,应依法按假劣兽药进行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五、各抽样单位应按季度组织抽样,并将所抽样品及时送至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具体送样时间:第一季度为3月9日以前,以后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应于每个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水产、蜜蜂用兽药需标注)分别上报农业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我办。
六、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年度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我办财政预算划拨。
七、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监督抽检与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市场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惩治违法活动,净化兽药市场。
附件1:2007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附件2:2007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重点抽检品种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2007年3月14日
附件1:2007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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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样单位 │ 抽样分布及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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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 兽药生产单位50批、兽药经营单位30批(其中渔药5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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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行区农委(畜牧办) │ 兽药经营单位15批、兽药使用单位5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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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定区农委(畜牧办) │ 兽药经营单位15批、兽药使用单位5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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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新区经贸局(农业处) │ 兽药经营单位10批、兽药使用单位5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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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浦区农委(畜牧办) │ 兽药经营单位25批、兽药使用单位5批(其中渔药10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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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明县农委 │ 兽药经营单位15批、兽药使用单位5批(其中渔药5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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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山区农委(畜牧办) │ 兽药经营单位15批、兽药使用单位8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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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江区农委(畜牧办) │ 兽药经营单位15批、兽药使用单位8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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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贤区农委(畜牧办) │ 兽药经营单位20批、兽药使用单位10批(其中渔药10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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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山区农委(畜牧办) │ 兽药经营单位3批、兽药使用单位6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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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汇区农委(畜牧办) │ 兽药经营单位18批、兽药使用单位12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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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300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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