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各保险机构应分别制订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对涉及诚信体系建设的每一项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以引导、规范和推进。
制订和实施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的管理办法和统一标准。在行政审批中参考使用信用产品,形成监管部门带头使用信用产品、促进“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示范效应。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明确政务公开程序和方法,依法公开政务信息;推动和鼓励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主动、准确地向社会及业内提供自身信用信息。研究行业内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采集标准,强化信用产品使用的制度安排。
推动保险机构内部各项信用制度制订与落实。探索保险机构建立信用管理岗位或部门的试点,形成信用风险防范工作制度。推进保险机构诚信制度建设,形成行业诚信约束机制。
建立和完善行业奖惩制度,奖优罚劣。对信用记录良好的相对人,提供便利或支持措施;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依法加强监管,提高失信成本。
(二)构建信用信息平台
推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建设。明确高管人员范围,统一信用信息采用标准,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支持和鼓励各保险机构在人员新增、变更、奖惩时使用该系统提供的相关信息。监管部门要主动利用该系统对行政相对人开展日常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拓展机动车辆联合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费率浮动的管理制度,拓宽系统的业务覆盖面;继续完善联合信息平台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功能,通过信息公开和信息互换,为保险公司的诚信经营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和完善保险业与公安等系统的双向数据共享系统,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机动车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理机制。
完善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拓展系统信息内容,完善功能,方便消费者查询,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实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依托上海保监局信息化系统,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按照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经纪分支机构与公估分支机构分别设定,采用多方参与的评价模式,对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进行全面、客观、专业的评价,促使上海保险中介行业尽快形成“自我约束、行业自律、外部监督、政府监管”的诚信制约机制,有效遏制或解决保险中介行业发展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在此基础上,研究和建立对保险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