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拓进取、自主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加强重点研究,提高上海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创新能力。借鉴各地区、各行业信用建设经验,通过消化吸收创新,建立、完善全市保险业信用信息系统。
4.培育需求、深化应用。通过制度安排、信息共享,培育信用产品需求。保险监管部门倡导先行,推进信用产品在行业内的广泛应用,以信用产品的应用带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形成“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社会环境,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十一五”末基本建立起体现时代特点、具有上海特色、满足保险业发展需求的上海保险业诚信体系,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信用产品、信用服务,使上海保险业成为信用制度建设较完善、信用信息技术较全面、诚信意识较牢固、社会信用水平较优良的行业。
(二)具体目标
1.初步建立行业内外联动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共享机制。各保险机构内部形成诚信建设与诚信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将诚信建设工作落实到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
2.建立各种与保险业发展有关的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保险监管部门、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学会、各保险机构要按照信息化、市场化、规范化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类保险信息数据系统,在行业内部实行统一的信息采集、披露与使用。加强上海保险业与业内外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交流与合作。依托上海市联合征信系统,实现保险业与政府、社会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共享与互动。支持保险机构建立与行业发展有关的信用档案信息系统。
3.建立行业内部规范的诚信教育工作机制。坚持行之有效的诚信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利用媒体、教育、文艺等多种形式,开展诚实守信教育,将诚信教育工作形成常规性工作机制,在全行业形成知信用、用信用、重信用、守信用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行业氛围。
4.逐步推动在保险监管、保险经营、保险服务中使用信用产品工作。保险监管部门应率先在监管工作中使用信用产品。在日常行政审核中,逐步形成通过查询利用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信息作为行政审核依据之一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在经营服务中使用社会、保险行业信用产品,形成通过查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开展核保、核赔的工作机制;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各保险机构在相关政策、行业性制度、内部规章制订中,自觉增加信用信息提供和信用产品使用的明确性、倡导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