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通知

  (四)深化专项整治,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监督管理
  进一步深化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建筑、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原则,防止反复,提高整治效果。
  1、煤矿。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整顿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为重点,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对煤矿的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厉打击违法开工建设、违法组织生产行为。推动煤炭企业改造重组和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积极开展矿井安全改造和瓦斯集中整治,强化“一通三防”工作。加强各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制度,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对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水害等主要灾害的防治力度,对矿井的各安全系统及主要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实施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从本质上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2、非煤矿山。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重点对石油开采、井喷以及尾矿库等灾害开展有效防治,加强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特别是要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危及铁路安全、涩宁兰管道安全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的非煤矿山,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管理,逐步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
  3、危险化学品。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及运输过程监控系统。强化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发展而导致安全距离不足,或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关停、治理、搬迁、转产、限产”等措施进行整治。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制度。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制度。
  4、烟花爆竹。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加大超量储存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落实许可制度,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
  5、建筑。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完善建筑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立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系统,完善事故处理机制;突出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多发事故的预防工作,督促和检查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6、特种设备。建立特种设备动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评价体系。严把特种设备安全准入关。继续开展气瓶、压力管道、电站锅炉、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起重机械以及取缔土锅炉、简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
  7、道路交通。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协调机构。强化机动车安全检验制度,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缺陷召回制度、机动车安全认证制度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建立道路设计、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审核机制,严格驾驶员考试、管理等制度。把好运输市场准入关,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维护关,通过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建立与行车记录仪或全球定位系统(GPS)装备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