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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一五”时期财源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四)加强环境建设,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通过财政贴息、前期费用补助和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式,重点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贸易加工区等各类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等生产性要素的流入。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放宽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程序,为企业和投资者营造一个招商、安商、亲商和富商的良好氛围。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通过开展“诚信龙江”建设、建立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档案、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等措施,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落实好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项目财政扶持政策和财源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奖励政策,鼓励引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财源建设质量升级以及能够形成产业集聚的项目。
  (五)进一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带动社会资金注入的融资体系。积极通过出租、转让、置换等方式将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盘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并将取得的经营收益用于财源建设。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实行城市资源有偿使用,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附属的冠名权、广告权、经营权等资源作为资本来经营,以其不断增值带来的收益加大对财源建设的投入。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改、突出重点、综合投入”的原则,通过整合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外贸发展、旅游、农业产业化、绿色食品、农业开发、中小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前期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骨干财源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充资本规模,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社,各级财政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给予支持。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奖励服务质量较高、控制风险能力较强、为县域经济发展贡献较突出的省内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在国家和省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公司。鼓励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市县设立分支机构,扩大县域金融服务业务。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鼓励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各类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加大对财源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扩大担保额度,增加担保品种,创新反担保方式,使更多的财源项目得到资金支持。
  (六)加强收入征管,严格控制支出。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坚决制止越权减免,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建立有效的财税工作协调机制,准确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做好纳税评估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强化管理手段,全面实行财、税、银联网,进一步提高税收监控水平。在抓好主体税收的同时,加大对地方小税种的监控力度,确保应收尽收。按照建立节约型社会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和监督作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节约财政资金,巩固财源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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