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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一五”时期财源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

  (一)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等限制条件。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着力发展规模大、效益好、有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支持民营企业加速向工业园区和城镇转移,促进民营经济聚集发展。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给予同等待遇。省、市政策性担保资金重点向民营企业倾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完善服务体系,优化服务手段,不断提高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质量。依法保护企业家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对纳税多、吸纳就业能力强、贡献较大的企业经营者,在经济上给予奖励。
  (二)推进骨干财源项目建设,不断做大财政经济规模。充分发挥我省产业优势,在加速现有骨干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大力加强与国内知名企业的联合与合作,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国有资产和改制企业资产对外招商,积极引进战略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区域资源、产业、区位等比较优势,科学论证和筛选一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财政回报多的生产性财源项目和重点园区建设项目,通过整合专项资金和跟踪服务,积极推进大项目建设。通过企业改组改造、资源深度开发、产业集群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多种方式,认真谋划一批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拉动作用强的立市、立县项目。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和科研机构,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结成“产学研”战略联盟,加快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产品,发展一批创新型企业。大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一批技术起点高、市场容量大、拉动作用强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调动各地抓财源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按照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核算到县、结算到地市的财政管理体制。从2007年起,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特殊政策外,继续实行省对县(市、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额度一定三年不变政策,建立退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奖励机制。从2006年起,对各县上划财政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返还比例;对县(哈尔滨市辖县除外)实行上划省级营业税超基数返还政策。从2006年起,对新建的中央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市、区)分成;对改扩建的中央和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增值税留成部分,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市、区)分成。对省政府确定的“十弱县”和已退出“十弱县”但仍享受“十弱县”优惠政策的县,当年完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商贸流通、开发区建设等具有可持续创税能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省级财政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县政府。加大对县乡村缓解财政困难工作的支持力度,除国家给予的“三奖一补”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分配到县外,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支持。设立争创强县奖和升级进步奖,对评为全国百强、进入全省“十强县”、退出“十弱县”以及位次前移的县(市、区)给予奖励。推进市辖区和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理顺市与区、县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辖区和乡(镇)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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