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当前,我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按期完成了省政府确定的三年基本解决历史拖欠的任务。但是,仍有一部分企业历史拖欠的工资未解决,有的企业还存在边清边欠现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 1号)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既影响到职工的基本生活,又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社会和谐造成不利影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继续抓紧抓好。要在巩固以往清欠成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解决企业工资拖欠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目标任务。2007年年底前,全部解决企业历史拖欠工资,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
(三)认定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按时足额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数额)计算。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在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后,可相应降低工资支付标准或者延期支付工资。其中履行规定程序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按降低后的标准计算应发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视为拖欠工资。
三、加强分类指导,全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成功经验,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加强对企业的分类指导,全力解决好历史拖欠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要根据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和措施分类处理:对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并定期对企业落实清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盘活资产等方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历史拖欠;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尽快解决历史拖欠;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依法关闭或破产等办法,通过土地和其他资产变现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历史拖欠的国有、集体企业,特别是“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要负责依法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必要时由政府提供适当帮扶;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历史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工资,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