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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资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者无偿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审批程序,擅自处置国有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低价发包、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国有资产的经营权、管理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国有股持股单位或者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中方出资者、合作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或者对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七)不依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借机逃避国家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将国有资产从事非法经营或者委托、出资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非法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蓄意隐匿财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擅自进行项目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一)擅自以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或者组织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二)擅自批准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在批准国有产权转让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三)在财务处理时,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入账或者调减国有资本金及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四)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国有资产流失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国有资产流失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责令被查处单位有关人员提供与国有资产流失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令被查处单位有关人员就与国有资产流失相关的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查处单位和人员停止正在进行或者准备进行的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与国有资产流失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相关材料、财产,待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结案后,3个月内将上述资料返还有关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除外;
  (六)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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