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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资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资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资委拟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所形成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查处、重在制止和挽回损失的原则。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是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地(州)、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自治区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应加强监督,配合并协同自治区国资委做好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
  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指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由自治区国资委直接查处。
  第六条 审计、纪检、监察、法院、公安、工商、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协助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立案查处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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