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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积极推进规划民主决策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不断改进委员会的运行方式,保证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省及各地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形成规划实施的协调机制和组织保障体系。推行从城市规划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层层落实制度,确保城市中各项工程建设的规划要求落到实处。
  (二)继续推进市县规划委员会的成立工作。未成立规划委的市县规划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工作,争取今年完成规划委员会的成立和正常运转。实行规划委员会工作一票否决制,未成立规划委员会的市县规划部门不能参加全省城市规划先进单位的评选。
  (三)制定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简报,将各地规划工作情况定期报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并发至各市县政府及规划部门,提高各地政府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四)深入实施 “阳光规划”工程,将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监管和政务等方面的公示制度化,提高规划审批项目公示率,涉及居住建筑日照的建设项目要全部进行公示。推进市县规划展览馆(室)的建设,将已批准的各类非保密规划进行展示,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城市规划机构建设。未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城市,要进一步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将规划管理权集中到规划部门统一管理。未设独立规划管理局的市县,也要争取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局。
  五、积极推进城市规划法制化进程
  (一)认真抓好各类规划成果的报批工作。除由国务院审批城市外,其他市县尚未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今年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报批工作。各地已编制完成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其他各类规划成果,也要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凡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经批准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变更的,要依法履行变更规划程序方可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二)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出台《黑龙江省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开展规划法实施情况调研,为修改省规划法实施办法做好前期准备。
  (三)开展我省居住建筑日照时数调研工作,与国家有关部门、省立法、司法机关就我省城市居住建筑日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为制订地方日照管理法规、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我省的居住建筑日照问题创造条件。
  (四)认真开展规划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规范规划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快提升规划行政许可法制化水平,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规划管理,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六、加快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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