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动员和发挥县、乡 (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创建“平安青海”。(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29、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信访预警机制,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的制度,健全重大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制度,完善复查、复核制度。加强对行政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自然资源管理和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制、库区移民、城市管理、环境污染等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领域进行系统的排查梳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逐一提出解决方案。(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
建立健全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申请复议、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形成信访、司法、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信访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不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导致信访群体事件发生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建立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应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省信访局、司法厅、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30、加强调解工作。
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推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队伍、业务和制度建设,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鼓励组建行业性、区域性调解委员会,借助社团组织、社会机构的力量,发挥其在解决民间纠纷、民间矛盾中的作用,逐步形成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积极构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劳动仲裁以及诉讼调解相结合的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司法厅)
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职能,及时调处解决争议和纠纷。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和民间调解等手段化解因草原、森林、土地、资源使用纠纷产生的矛盾。(司法厅、民政厅、省信访局)
31、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政策、措施的调研、起草、制定工作,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报批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机制。制定《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省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