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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23、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承办责任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复议诉讼赔偿案件通报制度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探索改进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审理方式,逐步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行政机关要增强运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手段的优势。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与信访工作相结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救济作用。(省政府法制办、省信访局、人事厅)
  2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
  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原则,认真履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完善和规范行政赔偿的程序,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和程序,依法保证赔偿、补偿费用财政支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或补偿。建立错案赔偿后的个人追偿制度,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执法过错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在赔偿后向有过错的人员追偿。(财政厅、监察厅)
  25、创新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部门、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应诉统计分析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监察厅)
  26、加强专门监督。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依法开展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监督,认真履行监督决定。(监察厅、审计厅)
  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效能、廉洁勤政、执纪执法情况的行政监察,要按照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监察厅)
  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国有企业及税收征管等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重大决策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厅)
  27、完善社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
  建立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投诉、申诉、举报制度,重视媒体舆论监督,探索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开设投诉、举报电话或网址、信箱,制订工作程序,受理投诉、举报,对人民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和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监察厅、省政府各有关执法部门)
  (六)建立高效便捷的突发事件防范机制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
  28、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构筑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控制与处理、物资保障等应急体系。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级分类制订和完善各种专项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和保障制度。建立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和自救能力,实现社会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整体联动。(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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