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执法案卷,适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不合格案卷进行纠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采取组织专家评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等多种形式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省政府法制办、人事厅、监察厅)
18、完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制机构应着眼于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把依法行政纳入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并与奖惩和晋职晋级挂钩,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建设。
人事部门应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会同人事等部门,以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为重点,加强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司法厅、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
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实施普法规划,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的观念和意识,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法治观念,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司法厅)
19、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发挥法制机构作用。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具有相应法律素质的工作人员,解决法制机构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法制机构要明确职责,认真抓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推动落实、跟踪研究、情况交流等具体工作,积极履行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
(五)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0、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积极配合人大代表视察和调查活动。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定期向其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并征求和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提案。(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21、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司法监督。
推行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应自觉履行。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积极对待,认真处理。(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政府法制办)
2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和各负其责,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防止因发布文件不当引发行政争议。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集体审议通过和公布生效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也不得限制其权利。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探索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