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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9、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价制度,收集、整理和评价社会意见,并向决策机关反馈。加强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明确监督的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提高行政决策执行力。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健全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责任追究。(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立法项目计划。
  编制和调整政府立法项目,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以及促进实现我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社会反映迫切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条件成熟、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立法项目,编制立法项目计划。正确把握立法时机,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的要求,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使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根据形势发展及时对立法计划加以调整和优化。推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的办法,让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参与提出立法项目,使立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依法规范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法制办)
  11、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
  不断完善立法调研、公众参与和咨询论证制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起草工作机制。拓宽立法民主渠道,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对关系企业、投资者、人民群众尤其是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草案,都应采取公示、座谈、论证、听证或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使立法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体现民情,均衡各种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法定化,提高立法质量。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逻辑严谨,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省政府法制办)
  12、完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
  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及时清理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的检查、效能评估制度,逐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能评估工作,评估结果要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省政府法制办)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设置,执法权限取得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完善制度措施,保障公正执法。按照下移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的要求,合理划分并逐步理顺同一系统上下级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执法权限,建立分工合理、协调运作的行政执法新机制。依法界定不同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整合行政执法资源,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必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职能,应当明确规定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有明确的层级管理权限规定外,实施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省级机关重点做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重大问题的协调指导。(省编办、监察厅、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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