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库存分析指标:帐面期末库存车数量=期初帐面库存车数量+评估期帐面购进车数量-评估期帐面销售车数量。
差异数量=∑(期末库存某品种车数量-实际盘存的某品种车数量)。
差异数量乘该品种车不含税单价,即可计算出其可能隐瞒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无偿赠送分析指标:按视同销售货物规定确定销售额,并乘以适用税率,即可计算出其可能隐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毛利分析指标:测算评估期毛利水平=(当期应该记入的工资+租赁费+日常水电费+流动资金利息等基本费用)。
测算出的毛利额乘适用税率,与同期实现的已缴纳税款相比,即可计算出其可能隐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金融机构建立定期联系和分析制度,定期掌握纳税人的信贷信息和收支信息,综合分析其生产经营、信贷规模、现金流量等情况,从中发现线索,加强征管。
第十三条 机动车企业纳税评估指标是国税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四章 评估步骤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将确定的评估对象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约谈核实。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对误填、误报等原因造成的问题,应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其他原因造成的问题,应通过约谈、实地核实等方式进行评估分析。
第十六条 与企业进行约谈时,主要约谈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辆价格调整情况(依据)或其他政策变动因素;
(二)机动车辆的销售方式、销售价格及销售渠道;
(三)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的结算方式及返利情况;
(四)不同类型机动车辆生产、销售收入情况;零配件的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占总收入的比例;
(五)单车生产成本、销售毛利率情况;
(六)生产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的列支情况;
(七)实验车、自用车的使用数量及销售情况;
(八)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业务往来情况;
(九)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通过约谈,疑点清楚的直接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自查自纠。
第十八条 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自查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超期未报送自查情况的纳税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