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鉴定通过后,15日内向申请者颁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新产品鉴定证书的式样由市农业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推广鉴定的产品通过审查后,市农业局应当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市农机鉴定机构公布相应的检测结果。公告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申请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试验)大纲进行农机鉴定,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新产品鉴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其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新产品鉴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的持有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换证;产品结构、型式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局应当对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局取消被选型资格或收回(注销)新产品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申请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三)改变产品结构、型式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第二十五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证书和标志的,依照《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县通过鉴定产品的使用情况、适应性、用户反映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