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通知
(京农机字〔2007〕1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已经市农业局2006年第4次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研制者、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经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市农机鉴定机构)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新产品、定型产品的结构特点、性能、适应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指标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销售、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农机鉴定分为:
(一)新产品鉴定:考核产品的结构特点、性能、安全性、适应性、可靠性;
(二)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三)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四)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四条 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的研制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申请者)自愿申请。
第五条 市农业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机鉴定工作。
市农机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农机鉴定的受理、试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