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上述期限的,视为放弃。举报有功人员也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自愿放弃获得奖励,口头形式放弃的,应当作好记录。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
除按照《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第四等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之外,实施其他奖励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奖励申请)
申请奖励的,本人应当到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分局的奖励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奖励受理部门)填写《上海市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附表二),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身份、通讯地址、申请奖励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证件的原件。
第十五条 (奖励受理)
收到奖励申请后,市或区(县)奖励受理部门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市或区(县)奖励评定小组审议,其中认为应该予以奖励的,还应简要填写案件结案情况和建议给予奖励的等级和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 (奖励决定的作出)
市或区(县)奖励评定小组一般应当在每季度末对奖励申请进行集中审议,同意予以奖励的,确定奖励的人员、等级和发放金额,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各分局财务部门核准,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分局负责人同意后作出决定;同意不予以奖励的,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
第十七条 (奖励通知)
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作出后,市或区(县)奖励受理部门应当制作《上海市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通知书》(附表三)或《不予奖励决定书》(附表四),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后,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或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奖金领取)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真实身份有效证件到市或区(县)奖励受理部门领取奖金,除特殊情况外,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异议的复核)
申请人对作出的奖励决定或不予奖励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区(县)奖励受理部门申请复核,由市或区(县)奖励受理部门报市或区(县)奖励评定小组审议后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奖励档案)
市或区(县)奖励受理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表、奖励评定小组合议记录、申请人对奖励的意见、奖励通知书、不予奖励决定书、奖金发放登记表(附表五)、财务处发放凭证等材料。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有关材料应当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由各分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各分局编入预算向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上报,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
第二十二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