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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海河划界成果和海河分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海河划界成果和海河分界线界桩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文[2007]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精神,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海洋局《县际间海域勘界技术导则》和《海域勘界技术规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03年开始,组织开展了全省98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入海河流的海河分界线的划定工作。在沿海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至目前已完成89条入海河流的海河分界线的划定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海河划界成果并设立界桩。现将《福建省海河划界成果》、《福建省海河分界线界桩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注:《福建省海河划界成果》略

福建省海河分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福建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规范海河分界线界桩的测绘、制作、埋设与管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要求,参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有关技术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界桩的制作

  第二条 界桩的种类和质料。

  海河分界线的界桩由界碑和底座组成。界碑由花岗岩或大理石等坚硬石料凿制而成,为双面型;底座可在现场由钢筋混凝土浇灌而成,要求界碑底部露出四根不短于15厘米长的钢筋,水泥号325号以上,以保证界碑和底座结合一体。

  第三条 界碑的规格。

  界碑碑体高、长、宽规格为93厘米、35厘米、15厘米;底座高、长、宽规格为20厘米、80厘米、45厘米。(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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