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26日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2006年7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与组织
第三章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举办者和校长,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财政、价格、人事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与组织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的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