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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


  第八条 永胜县人民政府程海管理机构,负责程海的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程海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程海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永胜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程海保护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确定封湖禁渔区域、期限;

  (六)永胜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设在一级保护区的公安派出机构,负责维护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社会治安。

  第十条 在程海最高运行水位1501米水位线外延水平距离30米内,对已有的住户由永胜县人民政府制定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逐步迁出;对已建成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应当经程海管理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永胜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在程海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移动界桩或者设置的其他标志;

  (二)破坏森林资源、植被或者开垦荒地;

  (三)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汞、铅、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渣;

  (四)在湖泊、入湖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生产、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

  (六)其他破坏程海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滩地建房、围湖造田等缩小湖面的行为;

  (二)挖沙、采石、取土、爆破,弃置沙石、淤泥和其他废弃物;

  (三)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和供水工程以外的建筑物;

  (四)从事网箱、围网、围湖养殖活动;

  (五)猎捕野生水禽、鸟类等栖息动物;

  (六)炸鱼、毒鱼、电力捕鱼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式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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