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殊药品相关生产(配制)单位,重点检查特殊药品的来源、安全管理以及使用过程中物料平衡的情况;对特殊药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购销渠道以及是否按标注的范围经营。以上企业均要检查特殊药品管理责任制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设区市局对辖区内血液制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单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局(或组织所辖县级局)对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特殊药品为原料药的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制剂室及兽药等其它生产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至少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局(或组织所辖县级局)对辖区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毒性药品及其他特殊药品经营企业,放射性药品使用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局(或组织所辖县级局)在负责特殊药品购用初审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完成省局交办的特殊药品或特殊药品对照品申购工作中的核查等任务。
省局每年对各设区市局巡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
各设区市局应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巡查工作。应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建立相关企业的信用档案。各设区市局每年6月20及12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血液制品、特殊药品巡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包括电子版)及巡查情况总结,发现重大生产质量、特药安全管理事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省局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相关企业的不良行为及其查处情况,以及对各设区市局的督查情况。
附件:血液制品、特殊药品巡查情况统计表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
( )年(上半年/全年)血液制品、特殊药品巡查情况统计表
填写单位: 填写时间:
┌─┬──┬────────┬────┬──┬──┬───────┬───────┬───┐
│序│城市│ 企业名称 │ 类别 │检查│检查│ 不良行为 │ 处理情况 │ 备注 │
│号│ │ │ │人次│次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