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企业创新环境建设资助款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资金使用单位开立监管专户,由市引智办会同监管银行监督使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创业资助使用范围是:
(一)留学人员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或展览费用;
(二)购置科研材料、科研设备等;
(三)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留学人员差旅费;
(四)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必需的其他费用。
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完善留学生创业园所需设备、软件或服务费用,参加会展以及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监管专户,专款专用。市引智办会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的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书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特殊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 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及展会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组织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估。
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对补贴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绩效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使用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金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二)对获得的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自领取款项之日起,分两次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向市引智办提交项目进展(总结)报表和资助经费使用(决算)报表等自查、自评结果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