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补贴资金的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审查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人事行政部门下达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补贴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补贴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四)参与制定补贴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 资金资助计划、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目标,编制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事行政部门编制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补贴资金资助范围:
(一)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
(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主要包括完善留学生创业园项目、创业(就业)培训项目以及参加市政府批准的相关展会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补贴资金的80%以上应当用于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助(以下简称创业资助)。
第九条 创业资助标准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30万元,二等资助15万元,三等资助10万元。
第十条 留学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及补贴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每个项目不超过150万,确需超过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资助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本年度补贴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本年度资助的条件、重点产业、标准、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等问题。
第十三条 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一个企业有两人以上申请的,可以共同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创业资助的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