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五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检查;
(二)依法制定、修改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建立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
(三)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四)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市财政部门处理;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和其他培训;
(六)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七)与政府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八)组织业务交流和对外交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实行属地登记制度。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登记成为执业会员。
执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八年以上、执业记录良好、在行业享有较高威望,经理事会评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可以成为资深会员。具体办法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加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
(二)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
(三)执业会员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执业的。
第四十一条 会员有退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权利,但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者欠缴会费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拒绝或者暂时拒绝其退会。
第四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是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审议通过和修订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非政府部门委任的理事;
(三)选举、罢免会长;
(四)审议通过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通过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会员大会可以以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或全体会员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但对于理事会换届、会长选举等重大事项,应当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如下: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提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三)选举、罢免副会长;
(四)确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机构设置和职权;
(五)审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六)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惩戒;
(七)审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审定会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八)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正、副秘书长的产生办法、职责和任期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选任的理事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委任的理事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