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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深规[2007]21号)[失效]

  一、在“四、行政许可条件”之“(一)建筑工程扩初设计”最后增加:6.符合建筑节能有关规定。

  二、在“五、申请材料”之“(一)建筑工程扩初设计”中删除“7.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同时单独增加: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并将“8.设计方案、有关图纸(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3份)及电子文件(原件1份)”相应修改为:包含建筑节能等强制性内容的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3份)。

  三、在“五、申请材料”之“(二)市政工程扩初设计”中单独增加一项: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计划立项批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同时将“7.设计方案、有关图纸(原件各3份)” 相应修改为:设计方案、有关图纸(原件各3份)及电子数据(原件1份)。

  四、在“十、行政许可时限”最后增加:市重大投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五、在法律依据中增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

  对05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作如下修改:
  一、在“四、行政许可条件”之“(一)建筑工程”的“1.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里面单独增加:(9)符合建筑节能有关规定;(10)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单位的审查。
  在“四、行政许可条件”之“(一)建筑工程”的“2.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里面单独增加:(12)符合建筑节能有关规定。
  在“四、行政许可条件”之“(二)市政工程”中单独增加:6.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通过计划立项。

  二、在“五、申请材料”之“(一)建筑工程”的“1.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里面单独增加:(9)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同时将“(8)桩基础和建筑总平面图纸两套及电子数据(原件1份)”相应修改为“包含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桩基础和建筑总平面图纸两套及电子数据(原件1份)”
  在“五、申请材料”之“(一)建筑工程”的“2.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里面将“(9)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原件1份)”相应修改为“(9)包含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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