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方式
第七条 货运航线资助的对象为:
(一)新开通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国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及非基地航空公司;
(二)新开通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国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
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深圳市注册,并以深圳市为核心基地和利润中心的航空公司。
享受货运航线资助的基地航空公司飞机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的飞机。
第八条 航空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货运航线资助:
(一)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新开通货运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50班以上。
第九条 申请货运航线资助的航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货运航线资助:
(一)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货运航线资助的;
(三)申请资助的年度内有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货运航线资助主要采取资金资助的方式。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对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的资助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为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
(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的75%;
(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的50%。
上述资助标准按照在深圳注册的每架飞机计算。经计算每年每架飞机的资助总额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资助;经计算每年每架飞机超过1000万元的,按每年每架飞机1000万元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对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非基地航空公司的资助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