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是全面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现就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推动我省保险业加快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保险业发展较快,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保险覆盖面较窄、服务水平较低、保险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保险深度和密度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保险业还不适应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二、明确加快全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加快全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立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做出特色,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总体目标是:今后一个时期,按照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保险业对我省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度明显提高,保险深度、密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速度、效益、诚信、规范争取走在全国前列。发展环境显著改善,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新的突破,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上取得新的成效,在参与社会管理上取得新的进展,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取得新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