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长沙市文化遗产保护、历史建筑抢救保护、城市紫线等相关管理办法。
2、建立文物、公安联合办案机制,加大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度,落实文物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确保文物安全。
3、完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程序,落实文物行政审批制度。
(三)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
1、健全区、县(市)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设立四县(市)文物局,成立城区政府文物管理所,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做到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名文物保护工作兼职人员。
2、确定无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3、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群众性保护组织。
(四)加强对文物事业的投入
1、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积极争取国家、省对长沙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支持。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将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根据财政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当地文物事业的投入。对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当地政府财政设立专项,实行“属地负责,分级投入”。市财政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保证国有公益性文博单位开展文物征集、文物科技保护研究、文物陈列、文物安全等方面工作所需经费。
2、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保护原则,督促文物管理和使用单位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
3、保证区、县(市)文物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
4、积极落实文化经济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对文物事业的投入。
(五)深化体制改革
1、改革文物行政职能,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宏观调控。
2、改革人事管理体制,文博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从统一的干部管理向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分类管理的转变,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用人机制。
3、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效益与业绩挂钩的原则,改革分配制度。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成果转化获取相应报酬。对特殊拔尖专业人才实行高薪聘用,探索实行年薪制。
4、改革经营机制,在守法的前提下,鼓励文物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引入市场机制,激励资源整合,促进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